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鄂M*****“丰田”牌小型轿车由本市**镇**村驶往本市城区,当其驾车行至老318国道与**镇**大道**公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