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5********,汉族,本科毕业,西峡县**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路,住西峡县**桥**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白羽路三高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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