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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检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销售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天成**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期间,张某甲承包其哥张某乙承建的水电工程(怀远**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张某甲使用虚构的名字“张某丙”在蚌山区**市场内的安徽**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工程用的水电材料,起初是现款现货,后赊欠货款,张某甲多次在供货单上签署虚构的名字“张某丙”,供货结束后,张某甲给程某某出具一张欠条,写明“截止2016年7月21日欠**物资材料款96548元,签名张某丙,联系方式1895521****”。欠条出具后,张某甲陆续支付25000元货款后不再支付,后张某甲去往广西并更换手机号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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