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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虚构自己已承包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小区的绿化工程,由楚某某介绍认识了易某某和唐某某,并称该小区绿化工程可以分包给易某某、唐某某。2018年7月1日,张某甲与易某某、唐某某在雨湖区**茶馆内,张某甲与易某某签订了分包施工合同,同时张某甲以合同签订后需要交定金为由收取了5万元押金,并将其中的1万元作为介绍费给了楚某某。2019年1月8日,易某某、唐某某发现**小区绿化工程已被他人进场施工后,找张某甲质问,张称自己没有钱拒不退还押金。张某甲于2019年7月20日使用其弟弟张某乙的身份证乘坐高铁至北京站时,被北京警方通过人脸识别抓获。2019年7月25日,楚某某退还了1万元给唐某某。2020年3于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易某某、唐某某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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