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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号院**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凤玲,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管  宁,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2017年1月13日以45万元的价格将其父亲张某乙名下的四间平房卖给周某某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和房屋交于周某某。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虚构了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这一事实,隐瞒了其已经将该房屋卖给周某某这一真相,又于2018年3月9日与被害人薛某某签订了《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并收取了被害人薛某某40万元的购房款,并将该款项分别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消费等。被害人薛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到张某甲要求其退回40万元房款或履行协议将房子交付,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退还购房款。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态度恶劣,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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