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2011992********,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2019年7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乙,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张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租赁车辆后抵押获得钱款的方法,先后作案多起,所得钱款用于支付部分车辆租金和个人挥霍,涉案金额共计649999元。
2017年6月24日,张某甲与**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按每天300元的租赁价格,租赁车牌号为苏E***** (车架号为LFV3A**********)奥迪A6小轿车一辆。张某甲将该奥迪A6租赁出来后抵押给了吴某甲,获得钱款6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赎回车辆,现车辆为灭失状态,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涉案金额为263250元。
2017年8月11日,张某甲与**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按每天400的租赁价格,租赁车牌号为甘G*****(车架号为WAUAT************)奥迪Q7越野车一辆。张某甲将该奥迪Q7租赁出来后当日抵押给了吴某甲,获得钱款10万元人民币。张某甲于2019年9月2日将该车辆从吴某甲手中赎回并归还原车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涉案金额为280000元。
2017年10月11日,张某甲与**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按每天250元的租赁价格,租赁车牌号为豫A*****(车架号为LVGDA************)汉兰达牌越野车。2017年11月5日张某甲将该汉兰达租赁出来后出售给了韦某甲,获得钱款3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赎回车辆,现车辆为灭失状态,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涉案金额为10674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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