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4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甘肃**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现住张掖市甘州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6日至9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取得中国**协会张掖市范围内代理资格后,伪造中国**协会授权文件,虚构其名下公司甘肃**服务中心为中国**协会甘肃总代理,并向被害人宁某某出示虚假的授权文件后获取了宁某某的信任,以能给宁某某授权中国**协会武威总代理为由,于2018年12月15日与宁某某签订授权合作协议书,收取宁某某入会费及工程机械证照费用54000元。经向中国**协会查证证实:中国**协会仅授权张某甲及其名下公司在张掖市范围内开展工作,张某甲不是甘肃省总代理,未授权张某甲发展和任命其他地市代理。案发后,张某甲家属于2019年1月2日向宁某某退还了54000元,取得了宁某某的书面谅解。
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取得中国**协会张掖市范围内代理资格后,伪造中国**协会授权文件,虚构其名下公司甘肃**服务中心为中国**协会甘肃总代理,并向被害人康某某出示虚假的授权文件后获取了康某某的信任,以能给康某某授权中国**协会陇南市总代理为由,于2018年12月26日与康某某签订授权合作协议书,收取康某某入会费及工程机械证照费用46000元。经向中国**协会查证证实:中国**协会仅授权张某甲及其名下公司在张掖市范围内开展工作,张某甲不是甘肃省总代理,未授权张某甲发展和任命其他地市代理。案发后,张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向康某某退还了46000元,取得了康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