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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妨害公务一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7时许,长岭镇西北派出所接到*甲小区物业报警,民警李某研、辅警孙某洋、姜某洋前去处置警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孙某乙(提起公诉)、孙某丙(提起公诉)、张某乙(已治安处罚)等人酒后开车通长岭镇*甲小区南门时,张某甲下车将门杆抬坏与物业人员发生争吵,办案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该四人不配合调查,并辱骂、殴打办案人员,致民警李某研和辅警孙某洋前胸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研、孙某洋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1.书证

(1)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均无前科劣迹)

(2)破案经过(办案人员出警带至公安局)

(3)情况说明(松原市看守所出具的不予收押的情况说明)

(4)张某甲、孙某丙、孙开学基本信息表

(5)谅解书(办案民警李科研、孙海洋出具了对张某甲的谅解书)

2.证人证言

(1)张某乙:我被带到公安机关是因为我阻拦警察带走我儿子孙某乙和我丈夫孙某丙了。我寻思我们几个没犯什么错误,警察带我们干啥。我儿子和丈夫因为没有配合警察,还和警察撕巴了,把两个警察整受伤了。警察到现场穿警服了,表明警察身份了,我也知道他们是警察。

(2)孙某乙:我和我父亲喝酒完在*甲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和警察发生争吵,与警察撕扯到一起,我和我父亲把警察挠了。我们在父亲朋友张某甲家喝的酒,喝完酒从小区出来,张某甲抬*甲小区出入口的横杆,*甲小区**说他把横杆抬坏了,张某甲和**说:“操你妈,啥时候摔坏了,*乙小区**对骂了几句,我们就被**带着去物业办公室了。张某甲没有动手打**,我们到物业办公室后,张某甲和**发生争吵,*丙小区**就报警了,不一会儿警察就开车到了,四五个警察都穿着警服,也说明是派出所民警了,我也知道他们是警察。警察挨个问我情况之后要带走张某甲和我父亲,我父亲因为喝多了给警察骂了,警察就制止我爸骂人,然后我父亲就一直骂警察,警察就要带走我父亲,我不想让我父亲被警察带走。我就骂警察,警察一听,就让我和我父亲去派出所,警察在带走我父亲的时候,我父亲就和警察撕扯到一起了,我看我父亲和警察撕扯到一起还把警察挠了,然后几个警察就把父亲按倒在地上,我急眼了一时冲动就说,我拿刀去,然后就过来两个警察制止我,我就和一个警察撕扯到一起了,我把他前胸挠了,之后警察就用手铐给我拷上了,我母亲张某乙看到我和我父亲被警察制服了要带上警车,就拦着警察不让警察带我和我父亲走,警察就让我母亲退到一边,我母亲也没有退到一边就一直拦着警察不让带走我和我父亲,后来我被警察带上警车了,我父亲也被警察带上警车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之后又被带到这。张某甲服从警察,和警察吵吵了,我把警察的前胸挠了,我爸也是挠的前胸。我母亲没动手,当时就拦着警察把我我和我父亲带走了。警察没打我,就是给我上手铐的时候掰我手腕了,警察也没打我父亲,就是要带我爸上车的时候,我爸反抗厮打警察,警察把我爸按到在地上了。我对孙海洋、李科研鉴定为轻微伤没有异议。

(3)孙某丙:我朋友张某甲闯*甲小区大门口的门禁杆,*甲小区的物业报警了,警察出警让我们去派出所,我拽警察衣服领子,还踹警察了,就被带到公安局了。我对孙海洋、李科研鉴定为轻微伤没有异议。

(4)郑某某:我在*甲小区入口门岗南侧执勤,听见赵某某在小区里面喊,我进小区走到门杆附近以后,看见一个体型较胖的男子,赵某某说他把杆撅了,我们拦住他,他想走还我们在解决的过程中,这个胖子就骂人,我给物业经理打电话后出去看看门杆被撅成什么样,这时候这个胖子就朝我的小腹踹了我一脚。物业经理来了之后把这几个人叫道物业,这个胖子和孙某丙一家骂骂咧咧的,意思是不能修杆,我一看事情解决不了我就报警了。民警来了,要将那个胖子带回派出所,孙某丙父子俩就不让警察带人,这三个人就和警察撕扯在一起了,孙某丙父子还用拳头打警察,撕扯警察的衣服,警察将这三名男子带到车旁边,孙某丙的妻子又来上前阻拦,撕扯警察的衣服,他们撕扯的过程中能有10分钟左右,直到又来了一批警察,才将这几个人带走。撅杆的男子和孙某丙一家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了。派出所民警穿着制式警服、开警车,表明身份了,在强制带离前对他们警告了。孙某丙父子打了那两个警的上半身,也撕扯抓挠了上半身。我不要求做伤情鉴定。

(5)胡某某、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与郑某某基本一致。

3.被害人陈述

(1)李某某:当天我们接到*甲小区物业报警,我和辅警孙某洋、姜某洋前往现场处置,我们到达现场后几名醉酒男子在名都物业沙发上坐着,我欲将嫌疑人一名偏瘦的老头儿、一名张姓胖男子(二人均为醉酒状态)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工作,辅警孙某洋及姜某洋将张姓胖男子带离后,我在传唤偏瘦老头时该男子醉酒状态下拒不配合传唤,此时一名男青年(30岁左右)上前阻碍强制传唤偏瘦老头辱骂撕扯我,我立即呼喊辅警孙某洋及姜某洋前来支援。在名都物业的走廊辅警孙某洋带离偏瘦老头,那个老头一直嘴里骂着非常难听的话侮辱公安机关、民警及辅警。张姓男子也阻碍孙某洋带离偏瘦老头时撕扯搂抱孙某洋,并用手怼了孙某洋的小腹部,而后又抓住姜某洋的衣服不让控制他并用手掐着姜某洋的胳膊。我见状立即告知张姓男子配合工作,并要在带离30左右男青年要求其配合工作时遭遇到一名女子阻碍执法说这些人都喝酒了并一直撕扯我,三十岁左右男青年和偏瘦老头在酒醉状态撕扯将我右脸及胸前抓伤、当时我控制30岁左右青年这个女子还一直阻碍,偏瘦老头在身后撕扯我,三十岁左右青年人后扬言去物业取刀(物业厨房),我见状在物业工作人员帮助下给30岁左右青年带上手铐将其带走,后姜某洋与孙某洋在带离偏瘦老头时他一直在骂并辱骂民警及公安机关,孙某洋胸前也被偏瘦老头与30岁左右男青年抓伤,孙某洋小腹部被偏瘦老头踢了几脚取证相机被踢碎,姜某洋控制张姓男子时遭到反抗致姜某洋胳膊红肿,期间一女子一直阻碍民警执法。后在楼下时兄弟单位西南派出所支援到场,在西南派出所的配合下将几名嫌疑人带回公干机关。我和孙某洋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2)孙某洋、姜某洋陈述:陈述与李某研基本一致。

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公安机关找我是因为我掀了我们小区物业的栏杆,我掀杆的时候都有谁在场我忘记了。当时我的老邻居孙某丙一家来我家喝完酒吃完饭,等吃完饭我们送孙某丙一家出小区。我在前面走,他们都在后面跟着,等我走出去的时候**就将我叫住说我将小区的门禁杆弄坏了,将我叫到了小区的门口,*丁小区**发生了争执,就吵吵起来了,吵吵完之后我们就要走,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又将我们叫回去了,派出所民警到了之后发生什么我就忘记了,我就记得我爸拦着我说别吵吵了赶紧回家,我就要回家,派出所民警就将我叫回来让我上车,我就和派出所民警回到了西北派出所。我忘了警察什么时候到的,就是我和**吵吵完了要走了,看到的警察,没注意他们穿制服,但是表明身份了,开警车了,我忘了孙某丙是否与警察动手了,警察在物业执法的时候我在物业了。李某研的鉴定为轻微伤无异议。

5.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2份(李某研、孙某洋均为轻微伤。)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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