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6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省晋中****交易中心**,出生地山西省榆次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电梯故障被困于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华驿精选酒店的电梯内,该酒店经理安某某(男,27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接报警后,指派民警路某某(男,33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刘某某(男,29岁,北京市房山区人)以及保安贾某某(男,20岁,甘肃省武威市人)、李某某(男,24岁,山东省乐陵市人)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见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躺倒在电梯内,遂将张某甲从电梯里抬到电梯门口位置。后民警路某某询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是否需要救助,张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民警,并在民警路某某打电话呼叫支援时,用手击打路某某的身体。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后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属于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同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被殴打民警路某某赔礼道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勇红(曾用名张勇钢),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670613001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省晋中地区物资交易中心职员,出生地山西省榆次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42号1号楼15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勇红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勇红因电梯故障被困于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华驿精选酒店的电梯内,该酒店经理安星宇(男,27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接报警后,指派民警路鹏(男,33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刘伯祥(男,29岁,北京市房山区人)以及保安贾龙山(男,20岁,甘肃省武威市人)、李波(男,24岁,山东省乐陵市人)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见被不起诉人张勇红躺倒在电梯内,遂将张勇红从电梯里抬到电梯门口位置。后民警路鹏询问被不起诉人张勇红是否需要救助,张勇红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民警,并在民警路鹏打电话呼叫支援时,用手击打路鹏的身体。

被不起诉人张勇红于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勇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后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属于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勇红不起诉。同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不起诉人张勇红对被殴打民警路鹏赔礼道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 年 6 月 22日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