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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57********,汉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贵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以县为单位对2020年1月23日后从湖北、武汉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来黔并居家隔离观察人员,由县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卫健疾控公安交通等部门,逐户将分散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转运至县级指定安置隔离点,统一完成标本采样。

2020年2月11日,平塘县大塘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据贵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规定,需将2020年2月1日从浙江回来的大塘镇村民张某乙转运至大塘镇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2020年2月11日13时许,平塘县大塘镇政府多名工作人员到张某乙家中,经做张某乙的思想工作不愿意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2020年2月11日13时许,大塘镇政府要求大塘镇派出所配合工作人员将张某乙带到大塘镇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经民警耐心劝导,张某乙仍不愿意到隔离点进行隔离,大塘派出所民警依法强制传唤张某乙,在带离过程中张某乙强烈反抗并将大塘派出所民警衣服撕坏,后又将另一名民警手部咬伤,在旁见状的张某乙父亲张某甲辱骂执法民警,并从家中拿一根铁棍到自家院坝,欲挥起铁棍威胁执法民警,后被一旁民警发现及时制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暴力抗法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向相关人员认错悔罪,并得到谅解,且表示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笫3款之规定,应认定坦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具有免除处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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