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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73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现住克山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河市孙吴县)。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琐事在电话中与高某某及其女儿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约至在克山县十字街见面,张某甲与其对象司某某(在逃)等人到十字街后因高某某、李某某没有来,张某甲和司某某又赶到新民家园13号楼5单元高某某家楼下,张某甲在新民家园13号楼5单元楼下谩骂并用脚踹高某某家车,高某某报警至110指挥中心称:其家在新民家园13号楼,有人在砸她家车。110指挥中心指派克山县公安局为民派出所出警处理,为民派出所当班民警谭某某及公安助理员赵某某到达现场后,因没有找到高某某家车,助理员赵某某与高某某电话联系,高某某、李某某下楼走到13号楼5单元门口时,与张某甲撕打到一起,民警谭某某、助理员赵某某及时对双方打架的行为进行制止,将双方拉开后张某甲不听谭某某、赵某某劝阻仍上前要打高某某及李某某,在劝阻过程中张某甲对谭某某所穿警服进行扯、拽致谭某某受伤,张某甲还将赵某某所穿警服肩牌拽掉并用脚踢赵某某。在此过程中张某甲对象司某某不但不对张某甲的行为进行劝阻,还对谭某某、赵某某进行辱骂。经齐齐哈尔市克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所受伤不够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案发后,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险性,修复了社会关系,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张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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