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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身份号码1201111984********,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2月2日撤回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4日15时许,张家窝交通队民警孙某某、辅警李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辛老路食全食美饺子馆门前执行整治两侧交通秩序任务时,遇张某甲在此处违章停车。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殴打、拉拽等暴力手段,妨害交通民警孙某某等人的执法工作,将孙某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孙某某颈部皮肤擦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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