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村**号,现住址卢龙县**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7时,在卢龙县**镇**村,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母亲董某甲与村民梁某甲发生纠纷,卢龙县城关派出所民警贾某甲及辅警王某甲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不听民警的劝阻用拳头殴打梁某甲,出警民警立即对张某甲的行为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张某甲用拳头将王某甲右手打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甲取得了受伤民警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卢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