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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街**委**组**号)2019年8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7日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21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0年至2014年,在黑龙江省林甸县木工厂地块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张某乙为了在木工厂地块开发建设泉城东隅小区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自行组织成立了以赵某某、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拆迁办公室”,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断水断电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8名拆迁户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被拆迁。

2.2008年5月22日中午,在张某乙经营的林甸县花园乡花园村齐心砖厂,因劳资纠纷,张某乙与砖厂工人康某甲、苏某某发生口角。张某乙持锹、张某丙持棍棒伙同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将康某甲、苏某某、康某乙、董某某四人打伤。经鉴定,康某甲轻微伤,苏某某轻微伤,康某乙轻伤,董某某轻伤。2019年,张某甲受张某乙指使送钱款贿买案件当事人苏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宗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哪位被害人实施了滋事行为,实施了何种滋事行为,实施滋事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且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是否参与以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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