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3********,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桂A****X日产牌轩逸小轿车在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江滨华府遇见与其争抢女朋友的被害人黄某甲驾驶桂A****T福特牌蒙迪欧小轿车便进行言语挑衅,黄某甲见状便驾驶小轿车沿中华西路行驶到中华西路上思县**制药厂对面的自建房门口,张某甲驾车跟随到黄某甲家对面路边。黄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把砍刀出来驱赶张某甲,在黄某甲往回走时张某甲便驾驶车辆冲到黄某甲面前后拐走,黄某乙听见黄某甲叫喊后也持刀从家中出来与黄某甲一起驱赶张某甲,在黄某甲往回走时张某甲再次驾驶车辆冲到黄某甲面前又拐到对面公路边。后张某甲第三次驾驶车辆冲到黄某甲面前又拐弯时车辆碰撞到路边无法行驶,黄某甲上前持刀打砸张某甲的小轿车的驾驶位挡风玻璃,张某甲报警后被民警到场查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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