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兰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兰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日22时许,王某某伙同张某乙、赵某某与皇甫某某、马某某、张某甲等人在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夜市郭记鸭脖饭店吃饭时,因皇甫某某一方的酒瓶倒了,引起王某某一方的误会,双方醉酒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斗。殴打中,将现场郭记鸭脖的两张桌子掀翻,造成张某甲左上臂、左小腿有伤,皇甫某某左顶部有伤、赵某某左眉弓、左耳廓有伤,王某某颈后部、右膝有伤,张某乙右手小指有伤。经鉴定,王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皇甫某某、张某甲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甲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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