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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23日、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借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资质,陆续与张北**投资有限公司(现为张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张北**滑雪大厅装饰工程、张北**D栋别墅装饰工程等装饰装修合同,合计工程款七千余万(已支付工程款五千余万),完工后未进行最终结算,双方就剩余工程款问题一直未能协商解决。

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8日间,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指使李某某、张某甲以**公司委托为名,到顺义区**工业区**区**路**号北京**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同时指使吴某乙,张某乙(未到案)、刘某某等人组织十余人在该公司采用占用办公区域的方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并携带被褥、床、电饭煲等物品在公司办公区内起居生活。期间,给北京**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三百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甲在案发前有与吴某甲合谋以采用至北京**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占用办公区域的方式索要工程款的行为,在案证据亦无法认定张某甲有纠集人员至北京**公司的行为,故张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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