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民主促进会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3日,王某甲经营的广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700万元,**担保公司、王某甲为连带保证人,王某乙经营的广饶县**工贸有限公司、吴某某经营的广饶县**工贸有限公司为反担保人。该笔贷款于2014年4月29日到期,**担保公司代偿本金69.95846万元,利息1.344651万元。2014年4月,为向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追偿,齐某某指使、纠集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人多次到广饶**工贸公司,采取纠缠、贴身跟随的方式找王某乙催收,张某甲参与一次。齐某某指使、纠集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人多次到**工贸公司,采取言语威胁、纠缠等方式催收,张某甲参与二次。
本院认为,张某甲作为华信担保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要账系为华信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张某甲对被害人实施了贴身跟随、纠缠、恐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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