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时许,于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在甘南县“**”KTV内厕所门口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腿踹闫某某腹部一脚后,闫某某返回卡台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在王某某后背上。张某乙抱住闫某某,闫某某右手紧拽墙抵抗,王某某用拳头打向闫某某的头部,闫某某被张某甲摔倒,张某甲从楼上下来,踹了闫某某腿部两脚。

2020年3月23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