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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邹平市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宇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1年以来,王某某以**有限公司为平台吸纳张某乙、张某甲、成某某到该公司任职,该团伙采取多种寻衅滋事的手段争抢邹平市**办事处**村**家园、**社区、**村**社区等工地的建设权,造成多处工地建设受阻严重,交工超期,严重影响当地百姓的生活稳定。张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6月经王某某介绍,**公司与**街道办事处**村村委签署合同承建**社区高层A、B、C、D四座,但王某某提出**公司必须使用其混凝土与塔吊。**公司驻滨州办事处负责人郭某某欲使用**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但张某甲阻止**混凝土公司给郭某某供应:一是到**老板杨某某办公室用语言阻止;二是给**公司销售经理杨某甲打电话阻止。之后A、B栋建设完毕后,王某某通过寻衅滋事等手段争夺C、D两座高层建设权,具体行为如下:(一)2017年年底张某乙强行用锁将工地大门锁住阻碍施工车辆进出;(二)2018年5月6日王某某带领他人驾驶三辆车到工地后堵住工地大门,阻止施工车辆进出,影响工地建设;(三)2019年3月**街道办事处对C、D两座高层重新招标,王某某通过串标方式违规中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张某甲对**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有威胁以及威胁的程度达到构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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