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苑**楼**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里**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本市东城区兴化东路12号化工大院15号楼南侧附近,酒后无故损坏被害人晏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汽车反光镜,经鉴定,被损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195元。后张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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