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乐陵市**镇**村,住址威海市经济开发区**号**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0月23日,乐陵市丁坞镇北街村村民齐某某、赵某某等人与乐陵市丁坞镇北街窑厂因取土问题发生纠纷,同日11时许,窑厂厂长宋某甲之子宋某乙(已判刑)纠集其朋友王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姚某某、赵某某手持木棍赶到窑厂威胁、驱赶村民,同日下午14时许,宋某乙、赵某某、张某甲等人再次返回窑厂,威胁、辱骂村民并与村民发生殴斗,姚某某见宋某乙等人与村民发生殴斗后逃离现场,在殴斗过程中宋某乙等人将齐某某、赵某某打伤,经鉴定齐某某为重伤,赵某某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人纠集后,逞强耍横,持木棍辱骂、恐吓、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于2008年5月23日到乐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接受讯问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6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至移送起诉时期限已超10年,且在此期间无逃避侦查行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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