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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小学文化,群众,住兰陵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4日17时许,兰陵县**镇**村林某某、**村王某甲、田某某、**村王某乙四人在**村健身广场玩,**镇**村支部书记张某乙到健身广场称王某甲等人偷其蔬菜市场金鱼,后张某乙伙同其弟张某甲、长子张某丙,将王某甲、林某某打伤。张某乙的次子张某丁从外边回来之后知道这一情况,又持木棍找被打小孩,林某某的奶奶来到,多次给其下跪求其不要再打小孩,后田某某的亲戚任某某、焦某某等人来到,双方又发生争执,张某丁将孕妇任某某推到,焦某某被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甲、任某某、焦某某损失均为轻微伤,林某某的损失不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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