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7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0日凌晨4时50分左右,受害人杨某某与陈某某途径**村环村大道旁边的一条小巷时,看到徐某某(另案处理)举起一辆共享单车砸在地上,陈某某看了一下徐某某,却因此导致了二人的争吵,后徐某某上前殴打了陈某某与杨某某。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此时刚好经过打架现场,其看到徐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便上前用手拦住受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趁机离开了现场。接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陈某某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当陈某某搂住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脖子时,被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撂倒在地上,然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拳头往陈某某头部位置打了多拳,然后双方起身并各自打电话叫人帮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这时又突然上前往陈某某身上拳打脚踢,紧接着又将陈某某撂倒在地上,并用双手抓住陈某某的头部往地上砸了多下,造成陈某某头部受伤,后双方被旁人拉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离开现场,但被陈某某追上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带回公安机关。经鉴定,受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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