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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村**号**室,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5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4年12月左右,与孙某甲(已判刑)结识,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年初至9月间,孙某乙(已判刑,孙某甲之父)欲从无锡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线**标”绿化养护工程,遂多次联系该公司董事长郭某甲,至郭某甲处送礼,遭到拒绝后,孙某乙指使孙某甲及张某乙、徐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跟踪郭某甲,并让张某乙在郭某甲所乘坐的汽车上安装GPS定位仪用于跟踪,伺机掌握郭某甲的隐私,从而威胁郭某甲。同年9月8日,郭某甲至南通市政务中心参加工程招标,孙某乙伙同张某乙、徐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跟踪,并安排他人将车辆横停在郭某甲车前拦截。孙某乙因未能掌握郭某甲的相关隐私,即让孙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搭讪郭某甲的儿子郭某乙,利用和郭吃饭、喝酒之际,安排卖淫女冒充张某甲的“小姊妹”接触郭某乙,诱使郭某乙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偷拍,进而将视频作为迫使郭某甲妥协让步的筹码。后孙某乙购买相关秘拍设备,并指使张某乙、徐某某、孙某甲租赁**国际****室用于秘拍的房间并布置、安装秘拍的设备。同年9月29日晚11时许,孙某甲安排卖淫女冒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小姊妹,由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带着卖淫女与郭某乙一同就餐,后利用郭某乙送卖淫女至上述租赁房间之际,指使卖淫女与郭发生性关系,该性爱过程被拍摄成功后由孙某乙保存在保险箱内,至案发前尚未使用。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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