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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志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甲自己或带人多次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时装店,以欠账为借口拿走商店内的衣服、裤子、鞋子等待售商品,事后张某甲从未结过账。**时装店老板覃某某多次当面或者通过微信要求张某甲结账,遭到张某甲的言语威胁或者敷衍回应。至受害人覃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累计欠账16余万元未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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