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200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住**区**村**号,**学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2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洛阳市涧西区**街坊自己家中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称被害人张某乙之前购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要给其退钱为由对其实施诈骗。张某乙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操作后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转账,共计被骗99355.2元。
经侦查,被害人张某乙被骗资金中有6880元转入赵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800********),随后又转入张某丙(已判决)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7110********)6880元,之后又经该卡转出进一步流转。
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滕某某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以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300元或5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张某丙,张某丙又将银行卡、手机卡、U盾以1000元/套的价格卖给其上线,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案件支付结算,该四人的银行卡具体流水情况如下:
闫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800********)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可查询到作为案件一级卡涉嫌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转入被害人被骗资金11988元,作为案件二级卡经张某甲银行卡转入68400元被害人被骗资金,且从其它涉案银行卡转入大量资金。该银行卡出售后被转入资金达3191363元。
张某甲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800********)因涉嫌诈骗被多地公安机关查询、冻结,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可查询到该卡作为案件一级卡涉嫌两起电信诈骗案件,转入被害人被骗资金68400元,且从其它涉案一级卡转入大量资金。该银行卡出售后被转入资金达2620076元;
王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800********)因涉嫌诈骗被多地公安机关查询、冻结,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可查询到该卡作为案件一级卡涉嫌两起电信诈骗案件,转入被害人被骗资金69444元,做为案件二级卡经滕某某银行卡转入44592元被害人被骗资金,且从其它涉案一级卡转入大量资金。该银行卡出售后被转入资金达785965元;
滕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800********)因涉嫌诈骗被多地公安机关查询、冻结,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可查询到该卡作为案件一级卡涉嫌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等五省电信诈骗案件十一起,共计转入被害人被骗资金199473元。该银行卡出售后被转入资金达257906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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