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2000********,汉族,陕西**学校大三在校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街社区委员会,住陕西省洛南县**镇**组**路。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19日,孟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四另案处理),在明知其上线提供的资金为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在陕西省西安市、商洛市等地租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等注册“**网”交易虚拟账户,利用“**网”交易平台购买“USTD”泰达币从事洗钱活动。2020年4月份,何某某指使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商洛市洛南县**镇等地组织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等人出租支付宝账户洗钱,张某甲获利100元。
经查:张某甲17691******账户2020年4月24日过账资金361500元,其中,涉及山东省潍坊市《山东**研究会》2020年4月24被电信诈骗98万元资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