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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甘某某、袁某某(二人已提起公诉)共同商议组织赌博,后甘某某联系杨某某(不起诉)参加赌博,杨某某提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家环境好可以组织赌博,杨某某便出面与张某甲对接,张某甲将其位于仁怀市**街道**栋**房间以2000元的价格提供给甘某某、袁某某用于开设赌场。7月15日晚上21时许,甘某某和袁某某共同邀约张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张某丙等赌客到张某甲家中进行赌博,以庄家5000元起推、闲家500元起扎进行“钓鱼儿”方式的赌博,期间共抽头获利约120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手机随案件移送仁怀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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