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高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明知是开设的赌场,为获取工资和营业提成,受雇于高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高县庆符镇硕勋大道中段、滨江御景的赌博游戏室上班,为网络赌客上分、下分,并对赌博游戏进行宣传和招揽赌客。2019年5月3日,该赌场在庆符镇滨江御景小区的窝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用于网络赌博服务的台式电脑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十五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2019年5月5日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非法获利(提成)181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