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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杞县****前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施某某、张某乙、范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霍某某(以上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扶沟县城关镇党校对面一门面房、**酒店院内秘密基地台球厅、桐丘**快捷宾馆六楼大厅,多次以“茶”、“叶”、“盒”三个字猜谜赌博形式开设赌场,供人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份,在赌场转移到**酒店院内秘密基地台球厅时,跟着前夫霍某某一起参与其中,在赌场负责帮忙,每天得到100元的工资,共得到工资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施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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