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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0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6月份期间,屈某某、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张某乙(另案处理)出租的常熟万达广场对面隆盈广场A幢926室内,开设以德州扑克形式的赌场,并从中牟利。

张某乙明知屈某某、钱某某开设德州扑克赌场仍将常熟万达广场对面隆盈广场A幢926室出租给屈某某、钱某某。张某甲及黄某某在该赌场开设期间,均多次在赌场内充当荷官并从中牟利。

2016年5、6月份期间的一晚,屈某某、钱某某等人在常熟万达广场对面隆盈广场A幢926室开设的赌场内,纠集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等赌客以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当晚抽头牟利一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甲参与赌博的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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