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5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12日,艾某某(已判决)在院桥镇新春北路家之家商务宾馆二楼的棋牌室内开设“二八杠”赌博场头,艾某某负责抽头,赌场开设了5天,共抽头获利9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招揽赌博人员,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不诉人张某甲非法获利6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同案犯判决书;
2.证人证言:赌博人赵某某、范某某、秦某某、谢某某、苏某某、龚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同案犯艾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招揽赌博人,帮助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因其具有以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又认罪认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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