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6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巷**弄**号**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因在 “老K棋牌”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上赌博输钱,就萌生了代理该赌博游戏平台的充值端口,以1比0.98的比例(相当于1元可购买0.98分的游戏分值)从上线购买游戏分值,并以1比1的比例(相当于1分游戏分值可以卖1元)将游戏分值卖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赚取差价的念头。2018年12月份,王某某获得该游戏平台的“皇冠钱庄”充值端口的代理,后与顾某某(另案处理)协商,由王某某出资20万,顾某某出资5万,再由林某某(另案处理)出面租了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路10弄7幢403室成立“皇冠”工作室。
2019年1月份,王某某伙同顾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老K棋牌”赌博游戏平台的“传奇钱庄”的充值端口代理,并租下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2幢1204室作为“传奇”工作室,先后雇佣严某甲、张某乙、严某乙、葛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工作室做业务员,其工作就是向游戏平台购买游戏分数,然后将分数卖给赌博人员供其赌博,后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核查,两个工作室在经营期间,接受赌博人员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等人充值金额达250万元以上。
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份到“传奇”工作室上班大半个月,至少获利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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