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3********,**,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里**楼路**号**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组建了微信群供群成员在佛手在线游戏平台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由于在该平台上打麻将需要购买游戏平台的“房卡”,张某甲作为群主便以代理价4元/张购进房卡,再以6元/张的价格提供给群成员使用,使得群成员得以在平台上进行麻将赌博。每局麻将结束后,参赌人员将在微信群内以发红包、收款码等方式结算。在微信群成立期间,张某甲的妻子洪某某帮助张某甲维持和管理微信群,并在群内从事收取房费、为赌博人员开设游戏房间等事务。经统计,张某甲共提供房卡4000余张,抽头渔利约8000元。
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洪某某被传唤归案。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张某乙恒等人的证言;3.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4. 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平台数据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5. 查获经过;6.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所涉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第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及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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