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在临港区沙坪街道双石碑附近山上一养牛的农户张某甲家里开了一次赌场,赌了三个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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