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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阿某甲、歪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明斌,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护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第一宗事实: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伙同甘某某(死亡),张某乙(死亡)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村**号的一间老旧瓦房处开设赌场,利用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制定比大小、单双1:1的赔率,押豹子赔率1:120的赔率,赌客选好点数及押注金额后,庄家摇“骰子”开奖。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共同出资、轮流当庄摇“骰子”、管理赌场,并每天结算当天的盈利。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该赌场累计非法获利六、七十万元人民币,其中张某甲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6日,张某甲开设在海口市龙**路**村的老旧瓦房赌场被海口市公安局国兴派出所查获,当场抓获赌博人员邱某某、李某某,现场缴获赌资共60 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村**号的一间瓦房处伙同两名同伙甘某某(死亡),张某乙(死亡)开设赌场的事实,仅有被不起诉人一个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第二宗事实:2016 年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开始在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开设赌场,由黄某某出面将**镇**街** 号租下来用于开设散子赌场,几天后黄某某等人又将骰子赌场搬迁至海口市琼山区**镇**农场**队**号基地荔枝园内继续经营,并安排“阿某乙”(身份待查)管理赌场,张某丙在赌场放风,并将赌场收支情况汇报给张某甲,同年黄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镇**村与**村周边的果园开设啤酒机赌场,安排“阿某甲”(身份待查)负责管理赌场,“阿某丙”(身份待查)及云某某记账,并由云某某将赌场收支情况汇报给张某甲。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营利约30 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实该赌场存在和经营情况,现有证据均为孤证,没有形成证据链条,不足于证实该赌场系张某甲或者张某甲与黄某某等人合伙开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从张某甲处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应解除扣押,予以返还。

检察官:辜望成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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