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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滨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滨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底以来,吴某甲(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及王某甲、曹某某、钱某某、吴某乙、周某某、邵某某、张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在滨海县东坎镇兴庄村八组河两侧相对固定的地点,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供罗德贵、张某丙、王某乙等人赌博,共计一百四十余场。

根据吴某甲的安排,由王某甲负责在赌场收钱、发钱、打庄风;由钱某某、曹某某、吴某乙负责在赌场洗牌、发牌;由周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放水”,为赌博提供资金;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及邵某某、曹某某、张某乙负责为赌场站岗放哨;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及张某乙负责为赌场撑船运送赌博人员;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负责为赌场提供午饭;由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介绍赌博人员。2019年6月底至12月9日期间,吴某甲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三十余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非法渔利一万三千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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