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住所地与户籍地相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6时许,甘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甘谷县**镇**村张某甲家将正在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的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八人当场抓获。经侦查查明,张某甲自2019年9月底至2020年1月7日期间,每天召集闲散人员在其家中进行打麻将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及赌具麻将,确定规则,从中抽取渔利,共累计抽取渔利达六千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提供场所和赌具,招引他人在自己家中赌博,从中收取渔利,持续时间达三个多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开设赌场的场所在自己家中,规模较小;参与赌博的人均为本村的闲散人员,社会影响较小;抽取的渔利每天一桌以100元为限,每天最多只能收取200元,收取的渔利数额较少。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前科,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按照“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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