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外号某某甲,男,汉族,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3********,文盲,无业,户籍地贵阳市乌当区**路**号,现住乌当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俊,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租赁了位于贵阳市乌当区**号的房屋,提供麻将等用具供多人进行赌博,并招募了廖某甲、杨某甲等员工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从赌博押注金额中抽头渔利。2019年9月10日16时,张某乙、吴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20人在该赌场以推“东风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0050元。经核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开设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1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顺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据、残疾证;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廖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唐某某、张某乙、吴某某、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甲、范某某、胡某乙、韦某某、施某某、胡某丙、胡某丁、曾某某、金某某、罗某某、某某丙、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指认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笔录;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辨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形成锁链,能证实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