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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5********,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1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0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甲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8月21日,禹某某长期在黎平县境内利用赌博网站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投注,赌资累计高达人民币18150122元。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21日,李某某受禹某某的雇请帮助禹某某管理赌博网站并处理接受投注的相关事宜,李某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四千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拿给禹某某用于从事赌博活动,同时还帮助李某某接他人的投注单,但是没有获取利益,张某甲帮助李某某从事赌博活动的次数少、时间短。张某甲仅仅起到辅助次要的作用,是从犯。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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