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10月1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6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先后多次以各种名义强迫怀化市鹤城区城东山下花海路改造工程项目部与其进行交易,谋取暴利:
1、2016年5-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进入山下花海路改造工程项目部上班当司机、帮忙调解纠纷为名,索要每月5000元工资,而实际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并未在该工程项目部上过几天班,该工程项目部在不得已情况下先后支付了张某甲1万元工资。
2、2016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介绍张某乙给山下花海路改造工程送碎石的方式,索要高额差价。该工程项目部将张某乙应得的碎石款25800元及运费已付清,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仍要从中收取每立方米碎石近10元的差价。
3、2018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采取阻工方式索要碎石款和停车场绿化工程款,并将项目部负责人被害人陈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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