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职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4日、7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为揽过淄博市经济开发区中润大道西延人行道混凝土工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边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至淄博市经济开发区中润大道西延工程工地上,以该土地有纠纷为由,多次阻挠工人施工,其中边某某、张某乙阻工三次,李某某、张某甲阻工两次。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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