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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抢劫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9日18时许,蒙自市**乡**村委会**村村民贾某甲家请人吃杀猪饭,饭后张某乙与文山籍的吴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先在贾某甲家小卖部门口利用扑克以“刁三匹”形式进行赌博。后与张某乙一起邀约移至贾某甲家二楼赌博。赌博过程中,先后又有张某丙、贾某甲、涂某某、康某甲、饶某某、康某乙、张某丁、贾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先后参与赌博。23时许,贾某甲怀疑李某某发牌时出老千,立即将桌上的500余元赌资抢走,并用自己当时坐的小凳子打李某某的后颈部,其余参赌的张某丙、张某乙、涂某某、康某甲、万某某、康某乙和未参赌的张某庚等人也对李某某和唐某甲拳打脚踢。

因有人提议在贾某甲家二楼打会将贾某甲家的酒坛打烂,便将李某某和唐某甲拉到贾某甲家一楼门口的道路上进行殴打,此时之前帮李某某和唐某甲装钱的唐某乙刚好从张某甲家吃宵夜回来,贾某甲就先用铁棍夺唐某乙的胸口,并叫唐某乙将李某某和唐某甲赌博所赢得给其帮装的5600元拿出来给贾某甲。后贾某甲与参与赌博的贾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涂某某、康某甲、万某某、饶某某、康某乙和未参与赌博的董某某、张某庚、张某辛、贾某丙、张某甲一起对文山籍的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进行拳打脚踢。在汉人寨村参赌人自报赌博中输钱金额统计约为l7000元后,张某丙提议向文山籍参赌吴某某等人索要5万元,限当晚凌晨3时凑齐钱,否则要拿菜刀来给李某某和唐某乙每人自己砍三根手指头。

凌晨3时许,文山籍的吴某某等人无法凑足5万元给张某丙等人,张某丙便叫董某某去找来铁线,自己到贾某甲家厨房提来一把菜刀,便同贾某甲、张某乙、董某某、涂某某、张某庚、康某甲、万某某、饶某某、康某乙、贾某丙等人带着李某某和唐某乙到村口“汉人寨”的村牌处,张某丙把董某某找来的铁线弄成两截,分别做成两个套套在李某某和唐某乙的脖子上,分别由张某乙、涂某某、万某某、饶某某、康某乙等人轮流拉着两头的铁线,期间张某丙等人采用砍手指头、打死等形式对李某某和唐某乙二人进行威胁。

当唐某乙称自己叫人转来5000元后,张某丙等人派人把唐某乙带回贾某甲家门口,后又对李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和威胁,并问是谁叫其来参与赌博出老千等,当李某某称是唐某丙叫其来后,涂某某、张某乙、张某庚等人又到贾某甲家门口找到唐某丙,并对唐某丙进行拳打脚踢。

因吴某某等人害怕出人命而迫于凑了3万人人民币用微信分别转到贾某甲、张某乙、董某某三人的微信上,再由吴某某担保承诺当日下午支付剩余的2万元,才放唐某丁开车拉被打伤严重的李某某和唐某乙到医院治疗。

被敲诈勒索的3万元经张某丙、贾某甲等人家属协商,于2019年2月12日由贾某甲的母亲张某壬代为转交给公安机关。贾某甲从赌桌抢走的500元赌资和从唐某乙身上要走的5600赌资,于2019年4月29日由人贾某甲的母亲张某壬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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