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抢夺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蔚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大街**排**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货车(冀A****6)、尉某某驾驶货车(冀G****6)、赵某甲驾驶货车(冀G****2)、孟某某驾驶货车(冀G****7),先后四次从京昆速镇江营收费站驶入,经过京昆高速、六环高速、京平高速,在京平高速北务收费站出京出口处闯杆强行通过,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2019年11月19日晚8时许,四人经过北务收费站欲再次闯卡时,孟某某、尉某某驾驶的车辆车胎被阻车器扎破,四人被截停并被公安机关查获,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统计,四辆车前四次闯卡共计逃费人民币480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等四人赔偿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收费所损失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京交财发(2003)182号)关于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同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证实高速公路收费的依据。通行费说明被害人赵某乙、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驾车闯卡应交的费用。

2.记录单、韩河检查站监控录像、照片、工作说明、证人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孟某某、尉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证实被不起诉人驾驶车辆在京昆高速、六环高速、京平高速行驶的情况。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证实本案的发、立、到案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最后一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