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办事处**村522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宁,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8日,张某乙向孙某某借款355000元,利息28133元,张某甲、林某某为担保人。因张某乙拒不还款,孙某某起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林某某就其承诺担保的以上钱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指定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2月11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向张某甲、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同年12月7日,该院对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张某甲、林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直至2017年二人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才分别向孙某某偿还28万元,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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