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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现住该处。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感情不合诉讼离婚,2019年9月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王某某抚养。判决后双方上诉,2019年12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张某甲有能力执行但拒不交付张某乙抚养权。经王某某申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对张某甲立案执行,经对张某甲司法拘留、罚款后,张某甲仍然拒不交付抚养权。

    2020年7月15日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并履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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