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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3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原汉寿县**KTV股东之一,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张某甲与詹**、彭**、袁**等7人出资受让了汉寿县“**KTV”开展经营,并雇请了曾**、杨**、徐**、王**等18名员工务工。因经营不善,KTV于2019年6月13日停业后,员工向被不起诉张某甲等人追讨拖欠的工资,詹**、张某甲等KTV股东采取推诿、躲避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7885元。2019年7月22日,经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詹**、张某甲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后,其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张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张某甲及KTV股东先后于2019年10月25日、11月27日将拖欠员工工资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汉寿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书、**员工四至六月汇总表、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害人曾**、詹**询问笔录、**员工领款收条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KTV经营权转让协议、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曾**、徐**、丁**、徐**、杨**、王**、李**、王**所作陈述;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同案人詹**所作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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