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196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十堰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0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系十堰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31日,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发出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周某某、朱某某六人2016年至2019年间数月工资共计92833.74元。张某甲收到支付令后,积极筹集资金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截止2020年1月17日,张某甲已分批次将拖欠李某某、张某乙等六人工资结清。
另查明,截止2020年8月10日,十堰市**器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除两名股东(张某甲、吴某)外16名员工共计142969.32元工资,公司法人张某甲暂无能力一次结清,但承诺2021年1月前分批结清所拖欠的工资。截止2020年12月16日,张某甲陆续支付员工工资69519.87元,尚欠8名员工工资73449.45元。这8名员工均表示,**公司是因公司效益不好且资金短缺才拖欠工资,并非张某甲恶意拖欠,相信张某甲会在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付清工资,不要求相关部门对欠薪一事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全额支付支付令上所欠工资,且一直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尚欠工资员工不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讨要,张某甲是想保住企业生产将资金首先用于购买原材料、基础费用开支等,不是任意挥霍,而且自己的工资都没有领取,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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