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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张某乙挂靠湄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湄潭县湄江街道湄潭县**项目,2018年3月28日将泥工部分分包给张某甲,由张某甲自行招用工人施工,工程于2018年12月30日完工。张某乙与张某甲于2019年1月30日前结算并支付了工程款项。2019年1月30日工程完工结账后,张某甲拖欠梁某某等8名民工工资64021元,其中,梁某某、文某某、杨某某三人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尚差其余5名民工工资30521余元。2019年3月,因湄潭县**项目商业楼的门面之间需要砌隔墙(含泥工、内粉等),张某乙让张某甲去施工,张某甲就组织李某某等28名工人去进行隔墙施工,工程于当年5月结束。张某甲施工的项目商业隔墙工程,是张某乙联系其去施工的,联系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及口头约定。工人由张某甲自行联系到的现场施工,完工后张某乙以该隔墙工程系原劳务合同需履行的工作,拒绝支付工资,双方争执后拖欠李某某等28名工人工资83753元。导致湄潭县国际温泉城项目张某甲班组实际拖欠工人工资114274元。2020年4月30日,湄潭县国际温泉城项目工人到湄潭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该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湄人社监令字【2020】第5号),要求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是相关单位及人员拒不改正,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另查明:张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于2020年12月3日筹措资金将所欠民工工资114274元足额兑付李某某等33名民工,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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